编辑: QQ215851406 | 2015-02-27 |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
7 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 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 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 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 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 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 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 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 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 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 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账面价值 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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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 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 况.
(七) 出租、 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
(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损等重要资产 处置的情况.
(九)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