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5-02-27

5 4 制定依据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3 部第

1 次修订,

2018 年8月31 日公布,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 (2)民航局 《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 (民航发[2012]60 号) (3)民航局《关于民航系统接收录用空军停飞退役飞行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发 [2018]101 号) (4)民航局《关于民航系统接收录用陆军退役停飞飞行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综发 [2018]16 号) (5)民航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通知》 (民航发[2014]3 号) (6) 咨询通告《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转换或认可说明》(AC\61\FS\2016\1R6) (7)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国办发[2018]81 号) (8)民航局《关于发布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 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民航发[2016]107 号) (9)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民航发[2018]136 号) (10)民航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试行) 》的通知》 (民航发[2017]135 号) (11)管理程序《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AP\67\FS\2018\1R1)

5 执照颁发管理机构和职责 5.1 颁发管理机构 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管理机构主要由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以及各地区管理局组成. 5.2 民航局主要工作职责 依据第 63.5 条(a)款,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统一管理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 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负责起草《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 部)后续修订建议稿;

制 定和修订与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相关的咨询通告、管理程序、实践考试标准、执照和认可函 申请指南等. (2)负责飞行机械员执照以及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申请的最终批准. (3)负责境外(地区)飞行机械员执照真实性确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最终批准. (4)负责全国飞行机械员执照管理日常监管工作. (5)跟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1 相关要求变化情况,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及时提出 CCAR\63 部修订建议. (6)针对外国民航当局执照确认申请,代表中国政府对外确认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 行机械员执照真实有效性.执照确认工作,局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6 5.3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主要工作职责 依据第 63.5 条(b)款,各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飞行机械员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持续监 督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1)具体负责辖区内运营人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的受理和初审,以及境外(地区)飞行机械 员认可函受理和审批. (2)发放新执照同时,收回旧执照,存入个人档案中. (3)负责辖区内运营人对其雇用的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的航空知识训练、飞行机械员 执照训练大纲审批、实践考试指派、技术检查组织实施、飞行机械员执照训练、检查和记录 等日常监管. (4)确保辖区内执照考试费及时收缴并纳入国库. (5)依据第 63.55 条授权,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涉及撤销执照或等级的,由地区管理局完成 撤销相应执照和等级的处罚全过程. (6)依照第 63.57 条(b)款规定,对于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 63.47 条技术检查的,应按 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追究其责任. (7)对于认可函持有人,出现第 63.57 条(c)款情况,应追究运营人责任,处20 万以下罚 款. (8)依照第 63.61 条规定,负责启动相应程序,对飞行机械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 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 5.4 航科院主要工作职责 航科院在业务上接受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管理,按照授权,参照民航局《关于外籍民用 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 (民航发[2012]60 号)相关规定,开展境外(地区) 飞行机械员执照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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