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5-02-27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5 飞行机械员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要求 (a)按照第 63.9 条(c)款规定,飞行机械员执照或认可函持有人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时, 应当遵守相应运行规章对飞行机械员年龄的限制. (b)按照第 63.15 条规定, 飞行机械员应按照局方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 结果. (c)按照第 63.10 条规定, 飞行机械员在其执照或认可函上签注有相应航空器型别且通过 技术检查的航空器上操纵和监视航空动力装置以及系统工作状态. 在履行执照职责时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i)在执照持有人权利范围内履行职责且随身携带该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ii)在健康状况不适合飞行任务时,不得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执行飞行任务;

(iii)保证飞行机械员执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iv)在局方检查时,出示其飞行机械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原件. (2)对于执照持有人 (a)按照第 63.17 条(a)款规定, 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在满足相应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 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7 (b)根据第 63.47 条(a)款规定,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行使权利前

12 个日历月内 通过运营人实施的技术检查, 并在执照记录栏中签注, 否则不得行使飞行机械员执照所赋予 的权利. (3)对于认可函持有人 (a)按照第 63.17 条(b)款规定, 当认可函所依据的外国或者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飞行机 械员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方可行使其认可函所赋予的权利. (b)调机、表演飞行、私用飞行以及体育运动等非商业运行,认可函持有人不得从事商 业飞行. 5.6 运营人主要职责 (1) 运营人应指定接受过相关培训的人员,熟悉有关飞行机组成员执照申请以及训练管 理相关规定,按照经批准的手册要求,开展运营人飞行机组成员的执照申请、训练、检查以 及记录保存等工作;

对于使用外国或香港、澳门地区的飞行机械员执行特殊任务的,执照确 认申请、认可函申请(含原执照、相关报告) 、完成任务后负责起草评价报告.执照认可函 持有人执行运营人任务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局方相关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局方,收回其认可 函. (2)按照第 63.47 条(a)款规定, 由运营人对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开展技术检查. 运营人 应编写相应手册,明确包括管理人员、技术检查员、执照管理员等各自职责,如何履行组织 技术检查、执照技术检查记录页签注、记录保存、技术检查结果报告局方等各项内容. (3)运营人应建立相应的训练记录保存系统,包括为所申请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申请人 提供至少

5 小时的飞行训练、 监视申请人在所申请的型别等级航空器上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

100 小时、经历、记录授权人员对申请人实施教学法教学的训练记录、训练证明格式以及申 请人接受教学法训练的记录. (4)运营人应建立为满足第 63.13 条规定的飞行机组成员酒精测试制度,对于发现问题 的,及时通知地区管理局进行取证. 5.7 法律责任 (1)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从事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和日常监管工作的 各级监察员(包括授权人员) 、航科院从事境外执照确认工作的人员、运营人及其飞行机械 员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认可函申请人或持有人,都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经办 工作(包括任何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承担直接责 任,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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