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5-04-02

(三)内审稽核部门工作报告,包括分析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足够性;

(四)外部审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 (如有)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尽职调查报 告、内审建议书、内部监控评价报告、管理意见书等;

(六)本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并於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 但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通知可以以书面形式、传真形式或邮 件形式发出. 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的相关资料.

7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有1票的 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 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 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要求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聘 专家、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和本公司有关部门负 责人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可以根枰盖胫薪榛刮渚霾咛峁┳ㄒ狄饧,费用由本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倘董事会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部审计师事 宜的意见,公司应在公司的年报中的 《企业管治报告》 列载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以及 董事会持有不同意见的原因.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 《上市规则》 、本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 议后一段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供其 记录之用.7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须 记录委员的意见或委员把意见通过邮件的方式传送给记录人,会议记录由本公司 会议秘书保存.8 c.3.5 c.3.1

7 《上市规则》 附录十四第C3.1条8《上市规则》 附录十四第C3.1条8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形成的决议及纪要,应定期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起生效.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自本工作细则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审计委员会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上公开其职权 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9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公 司证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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