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5-04-24 |
10、敬老院收费标准:按照敬老院现有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如因物价变动、人工上涨等导致敬老 院运营困难时,参照《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印发〈顺德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顺规通[2013]53 号)文件中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标准报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收费,如区局出 台新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时, 按照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11、根据顺委办发[2017]33 号《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办公室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依法对 三无 老人和农村五保供养 对象免费入住.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实行低价收费,其基本养老服务费用收 取不得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三无 老人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预留不低于 8%的床位数,优先 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的杏坛镇户籍特困老人养老需求,根据杏坛镇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人养老需 求,其入住杏坛镇敬老院人数占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人总人数的 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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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员安置要求:杏坛镇敬老院目前有工作人员
29 名员工.中标人接手杏坛镇敬老院运营后 需重新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合同,依法用工.为确保杏坛镇敬老院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和发展,发 挥既有人员优势,中标人接手杏坛镇敬老院运营后不得无理解雇辞退员工,特殊原因确需辞退时, 需书面报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敬老院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由中标人另行制定,必须确保 现有工资等待遇的基础上逐年提高.
13、中标方辞退杏坛镇敬老院员工时,其工龄计算按照其在杏坛镇敬老院工作的总年龄计算.
14、服务对象或其家属对服务内容不满意时,有权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形式确保其权利和义 务得到有效保障.
(三)经营要求
1、总体经营要求 (1)杏坛镇敬老院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中标人不参与杏坛镇敬老院的收入利益分成,所有收益需 用于杏坛镇敬老院发展建设. (2)中标人必须按照省、市、区关于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开展社工服务,社工服务评估合格. 社工需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以上等级的专业资格证. (3)本项目的经营管理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是项目唯一的经营主体,应承担全部的经营责任、费用、风险,且与其所聘用的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劳动用工关系.同时,中标人未经招标人书面许可的 情况下不得对本项目及本项目下的资产有任何形式的转包、租借、转让、抵押等行为.否则,一经 发现并查实,即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 (4)负责日常运营的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的工资、保险、营运杂费、管理成本等. (5)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对本项目经营权的任何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若合 同内容确需变更的,合同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6)中标人商业信息有变更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管部门且在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7)中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实现管理 目标、经济指标.中标人必须自觉接受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及招标人的检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 责任由中标人承担,与招标人无关. (8) 中标人应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及要求制定经营管理服务方案,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及公布服务承诺. (9)中标人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应将其上一年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年度总结等资料如实报招标 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