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5-04-28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 须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公司和 个人不得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的会计信息化系统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 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有 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 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 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 内容相符. 第二十条 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规定确认、 计量和记录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收入、 费用、 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的担保、 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故意改变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 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股东权益;

2、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 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 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的前提下, 遵循公司统一会计科目体系及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 并审 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及时送交财务部,财务部依据已发生经 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和有关法规、制度要求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记账凭证统一采用记账凭证格式,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 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公司每月应对记账凭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 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 统一会计科目体系及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和使用会计账簿.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 核无误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会计账簿. 第二十七条 公司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二)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按照财政部于

2006 年及以 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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