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5-05-08 |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有效期内该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 和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 行为.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并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等有关规定,鉴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的原激励对象周 滢瀛、彭亚栋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 因此同意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原激励对象周滢瀛、彭亚 栋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7.1 万股, 回购注销价格为 3.48 元/股;
(2)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等有关规定,鉴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原激励对 象程高强、郝敬跃及娄娟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 象的规定,因此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原激励对象程 高强、郝敬跃及娄娟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53 万股,回购注销价格为 3.61 元/股;
(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等有关规定,鉴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的原激励对象周 滢瀛、彭亚栋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 因此同意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原激励对象周滢瀛、彭亚 栋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00 万股,回购注销价格为 4.21 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影响.本次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7】30 号) 、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及 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的调整, 符合相关规定. 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1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在保持 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健全了公 司的利润分配制度.董事会制定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