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5-05-10 |
1 ― 附件
2 2017 年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 煤炭过剩产能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 组第
15 次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更加科学有效做好
2017 年煤炭去产能工作,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根据《关 于做好
2017 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 见》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17 年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 坚持落后产能应退尽退、能退早退,2017 年退出煤炭产能 1.5 亿吨以上,实现煤炭总量、区域、品种和需求基本平衡.多方开辟 职工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职工;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推动 企业债务和资产处置,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推进兼并重组、 转型升级,实现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二、进一步明确产能退出标准 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
15 次会议精神和 政府工作报告为指导,以国发〔2016〕7 号文件为依据,进一步强 化市场化、法治化方式,严格不安全产能退出标准,加快落后和不 达标产能退出,引导过剩产能有序退出.
(一)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 僵尸企业 .对于长期停工 ―
2 ― 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 僵尸企 业 ,目前仍停工停产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以及经复工复产 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纳入
2017 年 去产能范围;
对于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纳入
2017 年去产能 范围.
(二)加快退出违法违规和不达标的煤矿.达不到安全、 环保、 质量、技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 原则上纳入
2017 年去产能范围.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 产的煤矿,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纳入当年去产能 范围.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区域重叠的煤矿,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关闭退出.
(三)加快退出安全保障程度低、风险大的煤矿. 1.按照国发〔2016〕7 号文件规定,产能小于
30 万吨/年且发生 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
15 万吨/年及以下且发 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要在事故发生当年内淘 汰. 2.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 造的煤矿,纳入
2017 年去产能范围.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煤矿.晋陕蒙宁等
4 个地区
30 万吨/ 年以下(不含
30 万吨/年) ,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
11 个地区
15 万吨/年以下(不含
15 万吨/年) ,其他地区
9 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的煤矿,纳入
2017 年或
2018 年去产能范围,涉及保障 ―
3 ― 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的煤矿可根据替代资源接续情况有序纳 入去产能范围. 在以上情形中,确属开采特殊紧缺煤种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 矿,或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承担特殊供应任务 的煤矿,在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完成去产能目标任务的前 提下,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可按以下方式 处理: (1)接受兼并重组后保留. (2)采用存去挂钩、减量淘汰的 办法,淘汰一定比例的其他煤炭落后产能,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监 管方案并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保留. (3)保供压力大的 地区或有其他特殊需要,允许作为应急储备产能暂时保留,接受地 方政府重点监管.在关闭退出煤矿时序上,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煤炭 供应保障情况,当出现煤炭供应紧张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如退出煤 矿属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产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 推迟退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