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5-05-10 |
(五)引导有序退出的煤矿. 1.安全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 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 2.质量和环保方面.生产高硫(含硫高于 3%) 、高灰(灰分高 于40%)等劣质煤,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的煤矿;
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 的煤矿. ―
4 ― 3.技术方面.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 导向(2014 年版) 》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非机械 化开采的煤矿. 4.其他方面.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
列入煤炭行业严重 失信企业 黑名单 的煤矿;
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 会保障费用的煤矿;
国发〔2016〕7 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煤矿.
三、加快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 各地区要着眼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将去产能与兼并重 组、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同步推进,促进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提 升煤炭产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一) 加快推进兼并重组. 晋陕蒙宁等
4 个地区
30 万吨/年 (含
30 万吨/年)至60 万吨/年(不含
60 万吨/年) ,冀辽吉黑苏皖鲁豫 甘青新等
11 个地区
15 万吨/年(含15 万吨/年)至30 万吨/年(不含30 万吨/年) ,应在两年内实施兼并重组,到期仍未重组的,省级 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有序引导纳入去产能规划.30 万吨/年以下 (不含
30 万吨/年)煤矿,没有纳入技术改造专项规划的,原则上 不再实施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鼓励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以外的煤矿进行减量重组,培育和发展先进产能,保留煤矿能力应 低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支持保留煤矿统一开发被重组煤矿剩 余煤炭资源;
允许资源不相邻的煤矿异地减量重组,重组后资源分 期开发,保留煤矿退出前不得开采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重组 主体企业做出分期开发承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进行公 ―
5 ― 告.有关省(区、市)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充分利用减量置换、增减挂钩和指标交易等方式,促进 产业升级.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减量置换要求,有序核准建设一 批先进产能煤矿,加快形成一批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 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耗低的先进 产能,加快淘汰安全无保障、灾害严重、竞争力弱的落后产能.建 设煤矿使用其他企业产能指标的,企业双方应签订协议;
对部分去 产能煤矿数量多、产能规模小的地区,可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 征得关闭退出煤炭企业同意的书面意见后,统一开展产能置换指标 交易,签订产能置换协议,收益统筹用于本地区煤炭去产能相关工 作.同一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有扶有控的财政金融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差别化排 污收费政策,使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付出更高成本,促进企业提升 技术水平.认真落实《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 困发展的意见》 (银发〔2016〕118 号) 、 《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 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16〕51 号) ,严 格控制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信贷投入,满足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加大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 照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能产生整 合效应的兼并重组项目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 款业务,对符合并购贷款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并购交易价款中并 购贷款所占比例上限可提高至 70%.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