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5-05-13 |
一、政策解读
(一)开办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 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 〔2010〕
4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开 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资助厅 〔2012〕
1 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有关定义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 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 享受财政风险补偿金和贴息政策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款为信用贷款, 学生和家长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借款人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是指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 3.代理结算机构 由代理结算机构完成助学贷款资金划付和本息回收的扣划 工作.代理结算机构包括代理结算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三)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 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 学士学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名单每年由教育部门确定.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就读于预科班的 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的学生,进修类的学生以及当年 在高校获得了高校助学贷款的学生.
(四)申请条件 1.借款学生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 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 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 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 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 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 (市、 区) ;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 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2.共同借款人条件的确定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 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 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 人;
(3) 如借款学生为孤儿, 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 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
(4) 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 (区) ;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
25 至60 周岁之间;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 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3.注意事项 借款学生必须有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 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