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5-05-29 |
1 号 罪犯邹崇峰,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穗海 法刑初字第1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崇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犯聚众斗殴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九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宣判后, 被告人邹崇峰不服, 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 原判,2013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12月26日以罪犯邹崇峰在 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12月29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 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崇峰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4年1月15 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5年7月、2016年4 月、 2016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 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先后于2016年5月27日、2016年12月5日共履行罚金刑人民币 5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6年11月期 间共支出12921.2元,月均消费380元.截至2016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东莞监狱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1623.68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中信银行现金交款单、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 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崇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且 数罪并罚,尚未履行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 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崇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 至2021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书红 审判员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卢赛仪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范嘉佳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粤19 刑更
2 号 罪犯陈剑锋,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12 月24 日作出(2009) 潮中法刑一初字第
3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剑锋犯故 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元;
并判令被告人陈剑锋及其法定代理人赔 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 65945.7 元,并与同案被告人对赔 偿总额 659456.96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陈剑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