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5-05-29

2011 年10 月20 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2013 年4月25 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院于

2015 年3月20 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

2017 年8月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12 月26 日以罪犯陈剑锋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12 月29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7 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 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 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剑锋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4 年12 月1日至

2016 年11 月30 日期间共获得

22 个嘉奖,2015 年8月获得表扬、2016 年2月获得表扬、2016 年11 月获得表扬,2016 年11 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被扣

2 分.根据广东省潮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证明,该犯与同案被告人共向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人民币

16000 元.该犯于

2013 年4月11 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财产刑人民币

4800 元.另, 该犯分别于

2015 年1月14 日、2016 年7月6日、2016 年9月9日、2016 年11 月17 日履行财产刑共计人民币

10200 元.根据罪 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

2014 年12 月至

2016 年10 月期间在东莞 监狱狱内共消费 13787.35 元,月均消费 599.45 元,截至

2016 年10 月31 日止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 584.54 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证明、广东省人民法院 案款收据、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现金交款单、罪 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剑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现查明的该犯狱内消费情况,可认定该 犯确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其在本次考核期内能主动履行部分财 产刑,故本院对其减刑;

但因其尚未履行完财产刑,减刑幅度应 依法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 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剑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2017 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五宝 审判员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叶贞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文伟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粤19 刑更

3 号 罪犯卓明斌,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2 年5月9日作出(2012) 揭榕法刑初字第

13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明斌犯盗窃罪,判 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判决生效后, 交付执行.因罪犯卓明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

2015 年5月25 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

2017 年10 月14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12 月26 日以罪犯卓明斌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12 月29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7 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 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 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卓明斌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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