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5-05-29 |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 年2月1日至
2016 年11 月30 日期间共获得
17 个嘉奖,2015 年8月获 得表扬、2016 年2月获得表扬.考核期内被扣
1 分.该犯分别于
2015 年1月14 日、2016 年9月9日履行罚金刑共计人民币
5000 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
2015 年2月至
2016 年10 月期 间在东莞监狱狱内共消费 12118.36 元,月均消费 577.06 元,截至2016 年10 月31 日止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 35.09 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 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卓明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现查明的该犯狱内消费情况,可认定该 犯确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其在本次考核期内能主动履行部分财 产刑,故本院对其减刑;
但因其尚未履行完财产刑,减刑幅度应 依法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刑的履 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卓明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2017 年6月14 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五宝 审判员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叶贞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文伟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粤19 刑更
4 号 罪犯刘思裴,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2月6日作出(2014) 穗天法刑初字第
190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思裴犯抢劫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宣判后,被告 人刘思裴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 审理,于2015 年4月2日作出(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
305 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
2017 年11 月22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12 月26 日以罪犯刘思裴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12 月29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7 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 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 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思裴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 年5月21 日至
2016 年11 月30 日期间共获得
17 个嘉奖,2016 年2月获 得表扬、
2016 年8月获得表扬.该犯于
2016 年9月9日履行完罚 金刑人民币
1000 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现金交款单、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思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 金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 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思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