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5-05-29

2017 年5月22 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五宝 审判员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叶贞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文伟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粤19 刑更

5 号 罪犯刘小明,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 惠城法刑二初字第

34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明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判决生效 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

2018 年3月11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12 月26 日以罪犯刘小明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12 月29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7 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 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 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明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3 年12 月23 日至

2016 年11 月30 日期间共获得

30 个嘉奖,2015 年1月获得表扬、2015 年6月获得表扬、2015 年12 月获得表扬、2016 年9月获得表扬,2016 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

2016 年9月27 日履行完罚金刑人民币

5000 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现金交款单、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小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是累犯,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掌握. 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小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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