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06-04 |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已经注册学籍的取消学籍, 未注册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冒名顶替入学的;
(二)由他人替考获得录取资格或录取优惠资格的;
(三)录取过程存在隐瞒事实、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等问题的;
(四)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录取相关规定的;
(五) 未按要求参加新生体检, 或未按要求提交体检证明的;
(六)经校医院认定因身心健康问题不宜在校学习,且拒不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七)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校医院认定 仍然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不宜入校学习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录取规定的问题.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 由所在 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学生处审核后提请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做出决定.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发现入学资格存在问题应取 消学籍的,由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提请 -
5 - 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决定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学校印发文件并送达本 人,或者通过在校内公告进行送达.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者,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 在地,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 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经校医院诊断或确认存在身心健康状况不宜在校学习 的;
(二)定向研究生因原单位公派短期出境(1 年内)不能到 校学习的;
(三)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参与其他政策鼓励、学校认可的项目或 活动的;
(四)国际学生未获得当年政府奖学金资助资格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其他原因保 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原则上为
1 年;
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 定的,按政策执行.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由本人在开学前或开学
1 个月内提出 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报学 生处审批.博士研究生还须征得导师同意.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 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学校不提供住宿 -
6 - 床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与学院保持联系,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及 时在规定时间报到入学. 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 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 应持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相关诊断证 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处发布学生学籍注册通知,所有 在读学生(含延期毕业生,不含休学学生)须按照通知要求在学 籍注册期限内进行学籍注册.学籍注册期限从开学日前
2 日起, 至开学日后第
5 日止.学籍注册包括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 全日制学生须本人持学生证和身份证件到校进行电子注册 和学生证注册,非全日制学生不便到校进行学籍注册的,可以由 学院学籍管理专门人员代为注册. 因学院统一安排学期初在外实 习或学习, 以及经学院或学校批准在境外交流学习而无法在学籍 注册期限内履行注册手续的, 可以由学院学籍管理专门人员代为 注册.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学籍注册期限内到校进行学籍注册的, 须 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说明情况并申请暂缓注册, 且暂缓时间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