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06-04 |
14 天.学院审核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经学院同意暂缓注册 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持学生证、身份证件和学院同意暂缓注册的 文件在自开学日起
15 天内到学生处办理补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已申请助学贷款的除外)或者不符 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除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外,注册在校的全日制学生 不得擅自长时间离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的,如果涉及缺席 -
7 - 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 须按照学校学生学习纪律及考勤管理 相关规定请假;
如果不涉及缺席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离开 校区所在城市的,或者离校
2 日及以上的,须事先按照学生处相 关规定请假,并由班主任和所在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硕博直通研究生经考核进入博士研究 生培养阶段,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籍按转段处理;
博士生经审 批转为硕士生培养的,学籍按降段处理.研究生转段、降段每学 年办理一次,转段、降段后学生按照新的学历层次缴纳学费、注册、享受奖助学金等待遇.
第三章 学籍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内地学生在校期间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民族、 籍贯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 可以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修改或变更 相应学籍信息,并提供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支撑材料. 学院结合学生档案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再次复查后, 分以下情况 办理:
(一)学生申请修改或变更姓名、性别、民族、籍贯等身份 信息的,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
(二)学生申请修改或变更身份证号,如果不涉及身份证号 中省份和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
如果涉及省份变化,学院审核同意后,学生处会同招生部门联系 生源省级招生部门或相关单位协助核查, 排除招生录取中的违规 行为后再进行审批;
如果涉及出生日期变化,学生处会同相关部 -
8 - 门核实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同意的,学生处待招生数 据调整后重新为相关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三)学生申请同时或先后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学院审核 同意的,学生处报请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同意后,报北京市 教委审批. 第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身份证件用名、姓名、身份 证件号码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可以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修改 或变更相应学籍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支撑材料.学院审 核同意的,报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由学生处审批.港澳台学生 其他学籍信息变更事宜,参照内地学生处理.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身份证件用名、中文姓名、身 份证件号码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可以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修 改或变更相应学籍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支撑材料.学院 审核同意的,报留学生办公室审核后,由学生处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在报考后、入学注册学籍前姓名、身份证号、 性别、民族、籍贯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因无法注册学籍,不 能申请修改或变更相应学籍信息.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本学院同一专业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 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 批. 第十八条 学生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等原因导致无法在 -
9 - 本专业继续学习, 或者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且明确 表现出研究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者,录取类别和学习形式不得更改.以特殊招生 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 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转专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