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06-04 |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专业导师和 学院同意;
(三)转入学院须组织相应考核,接收标准不得低于转入专 业当年研究生录取标准;
(四)转入学院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考核结果和接收意见报 研究生院审批;
审批通过的,学生处进行学籍信息变更;
(五)学生经批准转专业后,须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 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进入基本学习年限最后一学年 学习阶段的;
(二)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类型招生录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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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政策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
5 月、11 月受理转学申请,其他时间 不受理.如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学备案或审批工作时间调整, 学校可以调整受理转学申请的时间,由学生处发布通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转入其他学校学习的研究生,本人提出书 面申请说明转学理由,导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 报送以下材料至学生处审核:
(一) 导师、 所在学院、 研究生院同意该生转学的审核意见;
如因导师原因学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培养, 还须出具导师不能继续 指导的证明.
(二)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转学申请书;
(三)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文件(原件) .如因 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