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5-06-08

3 (e) 估值方法 根拦朗镀拦阑既毡嘀频钠拦辣ǜ,本次评估采用了收益法,因此构成上 市规则第14.61条的盈利预测,而上市规则第14.60(A)和14.62条均适用.有关评估 所依闹饕偕(包括商业假设)请参见附录一. 本公司认为,评估师於其评估报告所依赖之假设属合理,此乃基於本公司并不预 期目标公司之营运及周边业务环境将出现重大变动(例如目标公司之经营环境、 业务围、业务模式及业务导向并无重大变动,管理层将继续进行发展,天然气 供应将维持稳定). 本公司境外审计师及财务顾问分别根鲜泄嬖14.62(2)和14.62(3)条出具的报告 及函件已经载列於本公告的附录二. 以下为已提供本公告所载的意见及建议的专家资格 名称 资格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执业会计师 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根と捌诨跆趵纱邮轮と捌 货条例所定义的第1类(证券交易)、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 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 融资提供意见)、第9类(提供资产管 理)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 根と捌诨跆趵褡即邮碌1类 (证券交易)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 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第4类(就 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 提供意见)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 意见)受规管活动(定义见证券及期货 条例)的持牌法团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联营公司持有本公司 278,433,225股股份,大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15%,持有本公司附属公司 昆仑能源有限公司49,784,654股股份,大约占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0.62%.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代表其客户持有本公司 1,750,000股股份,大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001%,持有本公司附属公司昆 仑能源有限公司26,442,000股股份,大约占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0.328%.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ICC Financial Products Ltd.,持有本公司52,044,000股股份,大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028%,持有本 公司附属公司昆仑能源有限公司6,000股股份,大约占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已发行

4 总股本的0.0001%. 除此以外,上述专家并无持有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股权,亦无拥有任何可以认购 或提名其他人士认购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证券的权利(不论法律上是否可予行 使). 上述专家已书面同意按本公告所载形式及内容转载其函件、报告或者引述其名 称,且迄今并无撤回其书面同意. 就本公司董事所知及所信,评估师独立於本公司及关连人士. (f) 股权锁定 取得中油管道股权的其他转让方在完成本次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 (以下简称 锁定期 )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通过出售、赠送、质押等方式 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中油管道股权. 在锁定期结束之后,(1)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其他转让方可以在中油管道股东 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本公司在同等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享有优先 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2)除中国石油外其他转让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届时 持有的中油管道全部或部分股权应事先获得其他股东同意.(3)经股东同意转 让的股权 , 中国石油在同等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 权.在中国石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除中国石油外的其他股东对该转让享 有优先购买权.除中国石油外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 自的购买比例;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