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5-06-09 |
1 ―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第十二条修改为: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 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 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 告之日起至少
1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12 个月 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的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2 ―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2012 年11 月6日公布 根据
2016 年9月9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 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 规定,做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 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则上应当 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 ―
3 ― 提高决策效率、 缩短决策时限, 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 停牌后进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应当及时主动向 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 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股票停牌和信息披 露工作.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初步达成 实质性意向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时,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 平地进行分阶段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 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后, 证券交易所 立即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 并在后续各阶段对二级市 场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监管. 第六条 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 可申请, 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 理;
已经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暂停审核.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不予受理或暂停审核的行政许 可申请, 如符合以下条件, 未受理的, 中国证监会恢复受理程序, 暂停审核的恢复审核:
(一)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 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 20%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