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5-06-09 |
4 ― 多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 ,及上述主体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存在内幕交易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 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存在内幕交易的;
或者上述主体虽涉 嫌内幕交易,但已被撤换或者退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
(三)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事项未涉及本款第
(一) 项、第
(二)项所列主体的. 依据前款第
(二)项规定撤换财务顾问的,上市公司应当撤 回原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 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导致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的,还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 确认不予受 理或暂停审核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本规 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及时恢复受理或者审核. 上市公司有证据证明其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本 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经聘请的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确认意见,可以 ―
5 ― 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受理或者审核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根据履 行职责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受理或者审核. 第九条 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重大市场质疑或者 有明确线索的举报, 上市公司及涉及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就市 场质疑及时作出说明或澄清;
中国证监会应当对该项举报进行核 查. 如果该涉嫌内幕交易的重大市场质疑或者举报涉及事项已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按照本规定第六 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 本规定第七条第 一款第
(一)项所列主体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国 证监会终止审核, 并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聘请 的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不予 受理、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恢复审核或者终止审核的, 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作出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 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 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 起至少
1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 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终 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12 个月内 ―
6 ― 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 自立案之日起至 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主体自中 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 日起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