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5-06-16 |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 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7 年7月21 日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省空气质量, 打好蓝天保卫战, 实现全 面稳定达标, 在贯彻实施 《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的通知》 ( 国发 也2013页37 号) 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2014 -
2017 年) 的通知》 (粤府 也2014页6号) 基础上, 重点强化以下
18 项措施.
一、 工业源治理
(一) 依法取缔 小散乱污冶 企业. 各地要对不符合产业政 策、 产业布局规划, 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以及用地、 环保、 工商、 质监等方面手续不全的 小散乱污冶 企业, 于2017 年9月底前制订 小散乱污冶 专项整治方案, 建立企业清单, 明确整 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分类施治, 开展专项取缔行动, 并将方案报 省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 工商局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 经 济和信息化委、 国土资源厅、 质监局配合, 以下各项措施均由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 不再列出.
(二) 强力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整治. 各地要在城市规划、 城 市基础设施新建和改造项目规划、 设计、 审批时充分考虑气候变 化中长期影响, 禁止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
积极推 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搬迁;
广州、 佛山、 东―2―莞、 肇庆、 江门等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电、 化工、 陶瓷、 玻璃、 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和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开展 全面清查, 制订并实施淘汰退出方案, 开展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 区、 村级工业园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
珠三角地区及清远市不再 新建陶瓷厂 (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 现有陶瓷厂要推广使用 天然气;
珠三角地区禁止新、 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 电站;
推进全省服役到期或服役时间较长及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燃 煤电厂优化整合和淘汰, 整合淘汰电厂释放出的发电指标相应调 整到粤东、 粤西地区使用;
各地要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严厉查处禁燃区内违法销售、 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行为,
2017 年底前全面完成高污染锅炉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 发展改革委、 质监局、 工商局牵 头.
(三) 严格控制石油焦使用. 全省范围内禁止新建 ( 含扩 建、 技改) 以石油焦为燃料的项目;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 销售、 燃用石油焦;
禁止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厅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牵头, 省商务厅、 工商局、 质监局配合.
(四)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广州、 佛山、 东莞、 中山、 潮州等重点城市应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大力推进石 化、 家具、 印刷等
13 个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整治, 对其他行 业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序也要进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