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5-06-21 |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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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东湖高新对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预计分 析具有合理性,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切实可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 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4]17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 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 为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覃建华 沈佳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