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5-06-26

5 C 「中国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规则第14章赋予之涵义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建议年度上限」 指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 建议年度上限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销售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与母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订立之销 售框架协议,详情载於本通函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拟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星期一) 上午 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七楼 景雅厅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审议 及酌情批准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威翔采购 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与江苏威翔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订立之 采购框架协议,详情载於本通函 「%」 指 百分比 C

6 C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61) 执行董事: 张麟先生 (主席) 龙仲胜先生 (行政总裁) 翟保金先生 谭耀宇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国起先生 王岐虹先生 刘继顺先生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中环 皇后大道中8号18楼 敬启者: 主要及持续关连交易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的公布,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非豁 免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 本通函的主要目的为向 阁下提供(i)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的进一 步详情;

(ii)独立财务顾问就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 独立股东的建议函件;

(i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致独 立股东的推荐函件;

(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及(v)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 C

7 C A. 主要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 1.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 (2) 母公司 交易性质: 本集团将向母集团提供存款服务 (即本集团向母集 团存款) 及订约各方不时协定之其他金融服务. 母集团将向本集团提供以下金融服务:贷款、担保、综合信贷、承兑票敖崴;

及订约方不时协 定之相关其他金融服务. 期限: 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服务价格: 参考商业银行就类似服务对相同条款的贷款所收取 的基准利率及相若收费以市价为基准,惟须遵守适 用法律及法规. 付款时间及方法: 以市场惯例为基准. 存款及贷款金额: 本集团存放於母集团的最高每日存款结余须不超过 母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未偿还贷款的最高每日结余. 抵销拖欠存款: 倘母集团未能按时归还本集团存放於母集团的存款 (包括应计利息) ,则本集团将有权:(1)终止金融服 务框架协议;

及(2)将有关存款 (包括应计利息)抵 销母集团提供予本集团的未偿还贷款 (包括应计利 息) . C

8 C 赔偿本集团蒙受的损失: 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应共同及个别悉数赔偿因以下 原因而令本集团蒙受的任何损失 (包括有关未偿还 存款或贷款及应计利息或任何所产生之相关开支) : (1)母集团违反或可能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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