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5-06-26

香港公司将委任卖方为外商独资企业及中国公司之董事负责管理外商独资企业及中国公司之业务及营运,自完成当日起计为期三(3)年. 建设新LNG加气站 根竿,卖方须竭尽所能促使中国公司就分别在广东省梅州市建设及经营约30 个新LNG 加气站及在河南省建设及经营约200 个新LNG 加气站与相关企业及或中国当局磋商,有关条款及条件有待卖方与本公司再作磋商. 有关目标集团及重组之资料 目标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根竿,目标公司将就重组而注册成立香港公司作为目标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香港公司将在中国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再由外商独资企业向卖方收购中国公司之51 % 股权.於重组完成时,外商独资企业将实益拥有中国公司之51%股权. 中国公司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分别由卖方、杨立雄先生及陈俊豪先生实益拥有60 % 、

25 % 及15 % 权益.戮鞒鲆磺泻侠聿檠笏钪⑷ぜ叭沸,杨立雄先生及陈俊豪先生均为独立第三方.中国公司之主要业务为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电脑及配件、包装材料、化工原料及制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塑胶产品、建筑材料、五金工具、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纸品批发兼零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凭有效的许可证方可经营 ) . C

5 C 中国公司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成立中国公司(黄石分公司),并拥有中海油黄石新能源之49%股权. 中国公司(黄石分公司)主要就中国公司之业务围处理业务关系(涉及特定行业所需执照事宜 ) . 中海油黄石新能源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中海油黄石新能源分别由中国公司及中海石油气电拥有49 % 及51 % 权益.中海油黄石新能源主要从事能源产业之投资及建设,以及建设及经营LNG 加气站(属於必须取得有关当局发出营业执照及事先批准之项目 ) . 进行可能收购事项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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