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5-06-29 |
及(b) 可包含可在该成员大会上恰当地动议并拟在该成员大会 上动议的决议的文本. 第12 部―第1分部―第4次分部 第567 条 《公司条例》 A4402
2012 年第
28 号条例 (4) 要求可包含若干份格式相近的文件. (5) 要求―― (a) 可采用印本形式或电子形式送交有关公司;
及(b) 须经提出该要求的人认证. 567. 董事有责任召开由成员要求召开的成员大会 (1) 根
566 条须召开成员大会的董事,须於他们受到该规定 所规限的日期后的
21 日内,召开成员大会. (2) 根 (1) 款召开的成员大会,须在召开该成员大会的通知 的发出日期后的
28 日内举行. (3) 如有关公司收到的要求,指出一项可在有关成员大会上恰当 地动议并拟在该成员大会上动议的决议,则关於该成员大会 的通知,须包含关於该决议的通知. (4) 如关於决议的通知,已按照第 (3) 款包含在关於成员大会的 通知内,则可在该成员大会上处理的事务,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