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5-06-29

或(b) 正被用以在带诽谤成分的事宜上,取得不必要的宣传, 则该公司无须传阅该条所述的陈述书. (2) 凡某些成员要求传阅有关陈述书,原讼法庭可命令他们支付 公司因该申请而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讼费,即使他们并非根 第(1) 款提出的申请的一方亦然. 555. 公司有责任将被提出的书面决议通知核数师 (1) 某公司如根

553 条须向该公司某成员送交某决议,则须 在传阅日期当日或之前,向该公司的核数师 ( 如有多於一名 核数师,则须向每名核数师 ) 送交―― (a) 该决议的文本;

及(b) 根锰跣胂蚋霉灸吵稍彼徒坏钠渌睾醺镁鲆榈奈 件的文本. (2) 上述文本可采用印本形式或电子形式送交有关公司的核数师. (3) 如公司违反第 (1) 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 各处第

3 级罚款. (4) 第(1) 款遭违反,并不影响有关决议 ( 如获通过 ) 的有效性. 第12 部―第1分部―第2次分部 第556 条 《公司条例》 A4390

2012 年第

28 号条例 556. 表示同意被提出的书面决议的程序 (1) 当所有合资格成员已表示同意某书面决议,该决议即获通过. (2) 当有关公司收到由某成员 ( 或代该成员行事的人 ) 送交并符 合以下说明的文件,该成员即属表示同意有关的被提出的书 面决议―― (a) 指出该文件所关乎的决议;

及(b) 表示该成员同意该决议. (3) 上述文件―― (a) 可采用印本形式或电子形式送交有关公司;

及(b) 须经有关成员或代该成员行事的人认证. (4) 书面决议一经成员表示同意,该同意不得撤销. 557. 由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的合资格成员表示的同意 (1) 如―― (a)

2 名或多於

2 名合资格成员是公司的股份的联名持有人;

(b) 任何持有人已表示同意被提出的书面决议;

及(c) ( 如该公司在第 558(1) 条所述的期间终结前,收到其他 持有人提出的对该书面决议的反对 ) 该表示同意的持有 人的排名,先於该提出反对的持有人的排名, 第12 部―第1分部―第2次分部 第558 条 《公司条例》 A4392

2012 年第

28 号条例 则就第 556(1) 条而言,所有其他持有人须视为已表示同意该 被提出的书面决议. (2) 就本条而言,股份持有人排名的先后,是按有关联名持有人 在有关公司的成员登记册上的排名次序断定的. (3) 第(1) 及(2) 款的效力,受有关公司的章程细则的条文规限. 558. 同意被提出的书面决议的限期 (1) 如被提出的书面决议没有在以下期间终结前通过,该决议即 告失效―― (a) 有关公司的章程细则为此目的而指明的期间;

或(b) ( 如章程细则没有指明期间 ) 自有关传阅日期起计的

28 日 的期间. (2) 如在上述期间终结后,成员才表示同意被提出的书面决议, 该同意属无效. 559. 公司有责任通知成员及核数师书面决议已通过 (1) 如公司的决议是采用书面决议形式通过,该公司须在该决议 通过后的

15 日内,就此事向以下人士送交通知―― (a) 该公司每名成员;

及(b) 该公司的核数师 ( 如有多於一名核数师,则须向每名核 数师送交文本 ). (2) 如公司违反第 (1) 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 各处第

3 级罚款. 第12 部―第1分部―第3次分部 第562 条 《公司条例》 A4394

2012 年第

28 号条例 560. 以电子方式送交关乎书面决议的文件 公司如在任何载有或随附被提出的书面决议的文件中,提供一个 电子地址,须视为已同意任何关乎该决议的文件或资料,均可在 该文件指明的条件或限制的规限下,以电子方式送交该地址. 561. 本次分部与公司的章程细则的条文的关系 (1) 公司的章程细则的条文如会有以下效果,该条文在有该效果 的围内属无效U任何条例规定须作出的决议或在任何条例 中另有订明的决议,不得采用书面决议形式提出及通过. (2) 凡公司的章程细则的条文批准该公司在不举行会议且属按照 本次分部规定以外的情况下通过某决议,本次分部不影响该 条文. (3) 只有在有关决议已获得有关公司全体有权就该决议表决的成 员同意的情况下,第(2) 款方适用. 第3次分部 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 562. 一般条文 (1) 就公司的决议而言,如已按照本次分部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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