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5-06-29

1 000 字的陈述书. (3) 然而,每名成员仅可就有关决议要求公司传阅一份上述的陈 述书. 552. 公司有责任传阅由成员提出的书面决议 (1) 如有根 549(b) 条提出的采用书面决议形式的决议,及有 第551(2) 条所述的任何陈述书,而有关公司收到占全体有权 就该决议表决的成员的总表决权不少於所需百分比的公司成 员提出的要求,要求该公司传阅该等决议及陈述书,则该公 司须传阅该等决议及陈述书. (2) 第(1) 款所述的所需百分比是 5%,或有关公司的章程细则为 此目的而指明的较低百分比. (3) 要求―― (a) 可采用印本形式或电子形式送交有关公司;

第12 部―第1分部―第2次分部 第553 条 《公司条例》 A4384

2012 年第

28 号条例 (b) 须指出有关决议及第 551(2) 条所述的陈述书;

及(c) 须经所有提出该要求的人认证. 553. 传阅书面决议 (1) 某公司如根

550 或552 条须传阅被提出的采用书面决议 形式的决议,则须自费向每名合资格成员及每名并非合资格 成员的其他成员 ( 如有的话 ) 送交―― (a) 该决议的文本;

及(b) ( 如根 551(2) 条被要求传阅陈述书 ) 该条所述的陈 述书的文本. (2) 有关公司可用以下方式遵守第 (1) 款―― (a) ( 在合理切实可行的围内 ) 在同一时间,以印本形式 或电子形式,向所有成员送交有关文本;

或在网站上提 供有关文本;

(b) 轮流向每名成员送交同一文本,或轮流向若干名成员中 的每一名送交不同文本,但前提是如此行事而不造成不 当延迟,是有可能的;

或(c) 按照 (a) 段向某些成员送交多於一份文本,及按照 (b) 段 向其他成员送交一份或多於一份文本. (3) 有关公司须在受到第 (1) 款中关於送交文本的规定所规限后 的21 日内,送交该等文本,如该等文本是在不同日子向成 员送交,则须在上述期限前,送交该等文本之中的首份. 第12 部―第1分部―第2次分部 第553 条 《公司条例》 A4386

2012 年第

28 号条例 (4) 如有关公司以在网站上提供被提出的书面决议或陈述书的文 本的方式,送交该决议或陈述书的文本,则除非在整段符合 以下说明的期间内―― (a) 在传阅日期当日开始;

及(b) 在该决议根

558 条失效的日期终结, 该文本均在该网站上提供,否则就本次分部而言,该文本不 属经有效送交. (5) 就第 (4) 款而言,在以下情况下,没有在该款所述的期间内 无间断地在网站上提供被提出的书面决议或陈述书的文本, 须不予理会―― (a) 於该期间的部分时间,该文本在该网站上提供;

而(b) 没有在该期间内无间断地提供该文本,是完全归因於按 理不能期望该公司防止或避免的情况. (6) 有关公司须确保向合资格成员送交的被提出的书面决议的文 本,随附关乎以下事宜的指引―― (a) 如何根

556 条表示同意该决议;

及(b) 该决议的最后通过日期 ( 该决议如没有在该日期或之前 通过,便会根

558 条而失效 ). (7) 如公司违反第 (1)、(3) 或(6) 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 属犯罪,可各处第

5 级罚款. (8) 第(1)、(3) 或(6) 款遭违反,并不影响有关决议 ( 如获通过 ) 的有效性. 第12 部―第1分部―第2次分部 第554 条 《公司条例》 A4388

2012 年第

28 号条例 554. 要求不传阅随附的陈述书的申请 (1) 如公司或声称感到受屈的另一人提出申请,而原讼法庭应申 请而信纳第 551(2) 条赋予的权利―― (a) 正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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