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5-06-29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Ⅰ)引进国内外资金;

(Ⅱ)协助发展中 国的航空事业;

(Ⅲ)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Ⅳ)利用股 份制改造的激励机制;

(Ⅴ)借鉴国内外其他公司的先进管理经 验;

(Ⅵ)不断改善公司的管理;

(Ⅶ)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

6 力;

(Ⅷ)为公司带来经济及社会收益;

及(Ⅸ)为公司股东带 来稳定的收入. 第十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一致, 并且不得超出该批准的范围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1)提供国内、地区和国 际定期及不定期航空客、货、邮、行李运输服务;

(2)提供通 用航空服务;

(3)提供航空器维修服务;

(4)经营国内外航空 公司的代理业务;

(5)提供航空配餐服务;

(6)进行其他航空 业务及相关业务 (限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人身意外伤害险) ;

(7) 航空地面延伸服务;

(8)航空培训;

(9)资产租赁;

(10)工程 管理与技术咨询;

(11)航材销售;

(12)旅游代理服务;

(13) 商品零售批发(以上各项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能力,经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并 报国家主管机构批准,调整公司的经营范围或投资方向、方法 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中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成立附属 公司,分支及办事机构(不论是全资拥有与否)以配合业务发 展,从而达到发展壮大公司的目的.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 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7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按照股份种类在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登记机构 集中存管. 第二十七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 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

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 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 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 交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简称为 A 股.公司发行在香港上市的境外 上市外资股,简称为 H 股.H 股指经批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简称 香港联交所 )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 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H 股亦可以美国存托凭证形式 在美国境内的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包括内资股和境外 上市外资股,均为普通股. 第三十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于首次 A 股股票发行完成后 的股份总数为 4,374,178,000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 (a) 2,200,000,000 股A股股票(国家股)已于公司设立时发行并 由公司发起人全部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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