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条而言,该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行动.因此,一 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 (定义见收购守则) ,可获得或合共获得本公司之控制 权,及就该股东或该组股东尚未拥有之全部股份须按照收购守则第
26 条及第
32 条之 规定作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倘回购授权获悉数行使,本公司主要股东 (其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占已发行股份 总数 10% 或以上权益) 於有关回购前后之股权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