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5-07-03 |
15 新《通航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十条
(八)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 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
请问:通航公司原使用军民合用机场作为基地机场, 现只运行直升机想改使用起降场地作为基地机场需提供哪些具体手续?
1、起 降场地需出具产权证还是协议?
2、技术说明文件需由什么单位出具?有哪些 具体要求? 如作业航空器是直升机和运动类航空器等,且对起降场地没有跑道长度 、硬度等特殊要求,则企业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只需核对经营管理手 册中起降场地的条件符合飞机使用手册中对起降场地的要求即可,无须 征求机场管理部门的意见.
16 在2017年5月28-29号期间,无法进入系统. 已于4月20日解决.
17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 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 项目录》,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仍然属于前置审批事项,审批实施单位为民 航地区管理局.故,在办理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 求我公司提供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前置审批许可.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1号)第二十条规定: 许可证持有人拟设立分公司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以及 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但据公司掌握的情况(也许并不准确), 民航局并未对备案后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工作进行明确,各地区管理局缺少政策 依据,操作方法上缺乏全国范围内的一致性,有些地区管理局认为,分公司的 设立,属于《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运行基地)发生了变更,应该按照变更 《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实施;
部分地区管理局表示无法提供备案证明材料,以 上都在客观上造成我公司在部分省区的分公司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展运 营. 恳请民航局在CCAR-290部基础上明确,一家通航企业,要在全国部分地区设立 分公司的方式、步骤以及局方要履行的职责等分别是什么? 6月 日下发《关于办理通航企业分公司备案事宜的通知》(局发明电【 2017】1989号),要求各地区管理局协助企业出具分公司备案的相关手 续,备案信息和格式应满足工商登记需要.同时明确,通用航空经营许 可证载明的基地机场为主运营基地机场,通航企业设立分公司如不涉及 其他事项变更,不需要变更经营许可证.
18 从媒体公示得知大小运输机场都按起降架次或吞吐量获得民航及地方政府巨额 补贴,是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