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5-07-28

4 5.1.1.3 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 气体浓度不能达到 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5.1.1.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 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的浓 度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5.1.1.5 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5.1.1.6 可燃(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对于一些不具备设置固定式可燃气 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场所,如:环境湿度过高;

环境温度过低;

或在正常情况下视为非爆炸或 无毒区,生产检修时可能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受检测产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 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 5.1.1.7 常用气体的检(探)测器选用应符合 GB50493-2009 中5.2.2 的规定,但由于电化学传感器 与半导体传感器对高寒温度的不稳定性,存在丙烯晴和苯的环境,我省应采用光致电离检(探)测器. 5.1.1.8 检(探)测器应满足以下环境温度要求: a)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使用环境温度为(-40~70)℃;

b) 硫化氢与一氧化碳气体检(探)测器使用环境温度为(-30~55)℃;

c) 氯气与氨气气体检(探)测器使用环境温度为(-20~55)℃;

d) 光致电离检(探)测器与红外气体检(探)测器使用环境温度为(-40~55)℃. 5.1.2 检(探)测器防爆类型的选用要求 5.1.2.1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防爆性能符合 GB 3836.1-2010 规定的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 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的产品. 5.1.2.2 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 具制造认证的产品.其中,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还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 防爆性能认证的产品. 5.1.2.3 检(探)测器防爆类型和级别,应按 GB 50058-2014 的有关规定选用,并应符合使用场所爆 炸危险区域以及被检测气体性质要求. 5.1.3 检(探)测器采样方式的选用要求 5.1.3.1 常用检(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宜采用扩 散式检(探)测器;

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无法使用扩散式检(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吸入 式检(探)测器. 5.1.3.2 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可按附录 C 选择. 5.1.4 方法 5.1.4.1 根据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和生产作业环境和选用要求进行复核比 对. 5.2 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5.2.1 要求 5.2.1.1 指示报警设备基本功能要求应符合 GB50493-2009 中5.3.1 的规定. 5.2.1.2 根据工厂(装置)的规模和特点,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应符合 GB50493-2009 中5.3.2 的规 定. 5.2.2 方法 DB 23/T 1802―2016

5 5.2.2.1 根据选用要求对现场指示报警设备进行复核对比. 5.3 检测报警系统的安装 5.3.1 要求 5.3.1.1 检(探)测点的确定应符合 GB50493-2009 中4的规定. 5.3.1.2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装后的外观及结构应符合 JJG 693-2011 中4.1 的规定,标志和标识应 符合 JJG 693-2011 中4.2 的规定. 5.3.1.3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各部件连接可靠,各旋钮或按键应能正常操作和控制. 5.3.1.4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通电检查时,外露的可动部件应能正常工作,显示部分应清晰、正确. 5.3.1.5 安装支架与遮阳板等必备的附件齐全,并附有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 5.3.1.6 检查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 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检 (探) 测器, 应靠近释放源, 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 (或楼地板) 0.3m~ 0.6m. 5.3.1.7 检查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 0.5m~ 2m. 注:气体密度大于 0.97k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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