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08-04 |
(六)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人员安排 顺特设备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的任命在股权转让交割后将调整如下: 1.顺特设备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顺特电气任命三名董事(包括董事长),施耐德东南亚任命两名董事(包括副董事长). 2.顺特设备召开董事会,至少应有四名董事的出席,方构成合法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除需要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 事项外,其他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事项需经董事会简单多数同意批准. 3.顺特设备的管理层决定并负责组织、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4.顺特设备管理层的组成:顺特电气委派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各一名;
施耐德东南亚委派常务副总经理 一名;
前述双方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 各部门总监(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5.顺特设备的管理架构和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审批权限表由总经理提出方案,董事会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违约责任 1.如果任何一方(包括其股东)阻碍或不能积极促成任何先决条件的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未在过渡期内取得其内部的审批, 或未能积极签署该方应签署的任何文件,或未办理任何应由该方(包括其股东)办理的事项,则另一方有权选择终止股权转让 协议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或要求该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如果顺特电气违约,则施耐德东南亚有权没收定 金;
如果施耐德东南亚违约,则顺特电气有权要求施耐德东南亚双倍返还定金. 2.若一方违反其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约定或义务,则该方应对于另一方遭受或承担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或伤害及所有合理的费用和支出(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作出赔偿,使其免受损失. 3.一方应就其在股权转让协议下欠付的所有金额,每逾期一天,按总价款的0.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股权转让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据其解释. 因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的或与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请求,包 括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无效、违约或终止,则提交至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并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根据该规定指定 的一(1)名或三(3)名仲裁员最终裁决. 仲裁地点为香港.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决议的有效期 本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事宜 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有关事宜,具体包 括: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结合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重大资产购 买的具体方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具体事宜;
3、根据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新的规定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进行 必要的补充、调整和修正;
4、修改、补充、完善、签署和执行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的协议和文件;
5、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