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5-08-11

3 -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九)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的存续期内,当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 、配股及派息等情况时,发行人 将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息:P=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

三项同时进行时:P=(P0-D+AK)/(1+N+K) . 其中:P0 为初始转股价格,D 为每股派息金额,N 为送股率,K 为增发新股或 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格,P 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发行人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 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发行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发行人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发行人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发行人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 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

1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90%时, 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发行人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 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

4 - 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 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发行人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 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 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 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 日之前,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

5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 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 ,发行人有权按照债券面值 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 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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