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5-08-11 |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可转债转股期间,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3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 价格的 70%时,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 103% (含 当期利息)回售给发行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 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 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可转债持有人任一计息年度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 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一个计息年度内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 可转债持有人不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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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加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实施情况与发行人 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将赋予债券持有 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即可转债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 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 发行人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 可以在发行人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持有人若在本次附加回售申 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 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 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 面金额以及利息.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 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