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5-08-3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01R3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07 年3月29 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 蒋怀宇 关于外籍飞行员执照转换过程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院校: 外籍飞行人员执照转换为中国执照主要依据《民用航空 器驾驶员、 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 部) 第93 条以及《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中国航空单位飞 行运行的规定》 (民航飞发 2005[130]号) ,为进一步方便管 理,同时满足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1.办理程序 各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外籍民用航 空器驾驶员参加中国航空单位飞行运行的规定》第三条第

4 款的规定的程序办理,即要求申请人先进行体检、执照理论 考试、英语双证考试(或ICAO 英语四级以上考试) 、办理执 照确认函,完成上述步骤之后递交申请材料,经局方审查合 格后指派考试员实施实践考试,上述准备未完成之前不得指 派考试员进行实践考试. 实施实践考试之前向局方递交的执照申请材料,包括: (a)填写完整并签名的驾驶员执照申请表;

(b)有效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c)现行有效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原件及完整复印件,

1 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还需提交飞行 标准司的确认函;

(d)外国驾驶员执照由 ICAO 成员国颁发,但没有完整 的中文或英文之一的详细项目的,则需提供国内专业翻译机 构的翻译件并由国内公证处对翻译件进行公证;

(e)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有效的相应体检合格证 原件及复印件;

(f)适合于所申请执照等级的理论考试成绩单;

(g)英语双证考试成绩单以及英语无线电通信实践考 试工作单;

(h)二张小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近期光面纸彩色照片, 底色为蓝色(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 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审核后,派考试员 对申请人进行实践考试,考试通过后为其办理临时执照,并 报民航总局办理正式执照.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的不需要通 过实践考试. 2.执照确认 CCAR-61 部和其它 ICAO 成员国飞行人员执照规章都遵循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一的原则制定,但根据国情又有所区别, 因此需要将外籍执照上载明的权利和等级转换成与 CCAR-61 部相对应的权利和等级,此项工作由飞行标准司或指定机构 受理,申请人或单位可以在 飞行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咨询 服务 (http://pilots.caac.gov.cn)上直接申请,飞行标 准司或指定机构向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确认后寄出 执照确 认函 .申请人收到 执照确认函 后须持原件到地区管理 局飞行标准部门办理执照申请手续, 复印件无效. 过期执照、 作废执照、被原发照机构确认有事故或事故征候历史的执照 将不被确认,过期等级、带限制等级(与CCAR-61 部限制内 容相同的除外)也将不被确认;

飞行标准司或指定机构还应 根据原执照颁发国执照规章与 ICAO 公约附件一存在的差异,

2 确认执照持有人所持执照是否存在与上述差异有关的签注 或内容,如果无法满足 CCAR-61 部对应的其所申请的执照种 类或等级的要求,则不予受理.飞行标准部门应依据 执照 确认函 上载明的内容办理后需手续,未载明的执照和等级 不予受理. 3.理论考试 各用人单位应对计划聘用的外籍飞行人员进行理论考 试所需的相关知识培训,特别是中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培训, 以帮助他们通过局方组织的飞行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对于考 试未通过需要补考的,应由相关单位提供理论知识的补充培 训,并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推荐进行补考. 4.商用执照和仪表等级 持有外籍商用执照的申请人,须按照相应的实践考试标 准(飞机按照 FS-P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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