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5-08-31
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 公开发行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面向公众投资者) 牵头主承销商/ 债券受托管理人/ 簿记管理人 牵头主承销商 牵头主承销商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 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 28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1807-1819室) 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至45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39层) 签署日期:2017 年7月11 日2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13 号) 、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 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8]41 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 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125 号)等有关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布 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等相关规 定组织实施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

2、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预备用于交换的股 票标的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比,本次债 券的发行人为上市公司股东,发行主体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 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 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可交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公众投资者) 》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面向公众投资者) 》 ,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

2017 年7月11 日的《上海证券报》上.

3、本次债券在发行方式、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及配售方式等方 面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公司债券均存在一定区别,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面向公众投资者) 》中 的相关内容.

4、本次债券发行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公告募集说明书前

20 个交易

3 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 70%,并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债券的担保物.但 由于受到经济周期、调控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不排除作为担保的标的 股票的价格短期内出现大幅下跌导致标的股票的市值无法实现对本次债券本金的超 额担保,从而影响对本次债券本息清偿的最终保障效果. 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6月30 日以 证监许可〔2017〕1082 号 文核准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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