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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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耀华医疗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细则》规范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 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 情形. 耀华医疗本次股票发行严格按照《业务细则》 、 《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 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我司认为,耀华医疗在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规范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股票发行对象包括:

(一)公司股东;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 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 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核心员工 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 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 定.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 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 票定向发行:

(一)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均由公司股权登记日在册的

47 名股东中的

45 名参与认购, 均以现 金形式认购,发行后无新增股东. 综上,本公司认为,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细则》的规定,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六、关于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 关于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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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票发行公司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 《股票发行方案》初步明确了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价格、发行对象的范围 及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

3、 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经公司

2015 年10 月1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决议直接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4、 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经公司

2015 年11 月4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5、上述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如期公开披露.

6、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公司股权登记日在册

47 名股东中的

45 名,发行后 无新增股东.

7、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均为货币出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本次股票发行中认购的股份除将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相关规则的要求进行限售外,还承诺自股份登记之日起自愿锁定十二个月.除去 上述由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购的股份外,其余本次发行的股票经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后, 可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开转让.

(二)发行结果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上会师报字 (2015)第3937 号) ,截至

2015 年12 月4日止,本次募集资金合计 2,472 万元, 已存入公司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支行的银行账户 (账户:1617010719200022308) . 本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2,472 万元, 扣除公司本次的全部发行费 用37 万元后,实际投入资本总额为 2,435 万元,其中:股本为 2,06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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