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5-09-23 |
5 项诉求:
(一) 中国大 陆无权超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许可的权利围在南海 水域、海床和底土主张行使 「历史性权利」 (historic rights);
(二)作为支柱界定中国大陆「历史性权利」主张围之南海 「九段线」在国际法之下全无根;
(三) 中国大陆用以声索 南海权利主张的海洋地物 (maritime features) 并非有权主张 专属经济区或大陆礁层的岛屿,而是公约第
121 条三款所指 的「岩块」(rocks);
其他海洋地物是低潮高地,甚至是永久 沈於水下的地物.基此,中国大陆声索南海权利主张的海洋 地物无一可主张超过
12 海里的海域权利,而有些根本没有 主张任何海域的权利.近期中国大陆大规模填海造陆活动并 无法改变此些海洋地物之原来性质和特性;
(四)中国大陆已 因干预菲国行使主权权利与管权而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 ;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