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5-12-10 |
3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4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4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4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60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6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0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1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102 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变更注册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盛康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