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5-12-14 |
6 号》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6月23 日公布, 自2014 年7月23 日起施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重大资产 重组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不符均由四舍五入所致.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恒华盛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法律意见 康达股重字【2016】第0013 号致:河北恒华盛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恒盛环保的委托, 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业务指引》、《重组管 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监督管理办法》、《准则第
6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恒盛环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8 年9月,是首批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注册地 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楼 40-3,四层-五层.本所为中国服务网络最大 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
300 多名律师及
11 个分支机构,遍及全国主要 的金融商业城市. 金融、 证券、 公司及其相关的法律服务是本所的主要业务之一.
二、本所律师声明和承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保证提供了本所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 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资产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现行有效 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不对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 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资产重组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 料一起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 料中引用或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该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 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偏差 或歧义.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特定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重组方案主要内容 根据恒盛环保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审计报告》 、 《资产评估报告》 、 《购买资产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恒盛环保本次重组的基本方案如下: 恒盛环保向交易对方定向发行股份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能泰高科 6,586 万股股份,占能泰高科股本总额的 99.79%,交易价格为 12,009.42 万元.恒盛环 保向交易对方定向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1.37 元/股,发行数量为 8,766 万股.本次 重组完成后,恒盛环保将持有能泰高科 99.79%的股权,交易对方将成为恒盛环 保股东. 经核查,2016 年5月27 日,恒盛环保与刘彦华、刘雪冬、崔瑞明及刘玉华 签订《购买资产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