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5-12-14 |
上述《购买资产协议》系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约定的生效条 件全部成就后将对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资产重组系恒盛环保通过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 的能泰高科 6,586 万股股份,占能泰高科股本总额的 99.79%. 根据 《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之相关规定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由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结束后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两百人,根据《重组管理办 法》 ,可豁免中国证监会核准,但需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并报送信息披 露文件.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刘彦华、刘雪冬合计持有能泰基业 100%的股 权,能泰基业持有恒盛环保 93.40%的股份,能泰基业系恒盛环保的控股股东, 刘彦华、 刘雪冬系恒盛环保的实际控制人并均担任公司董事, 能泰基业、 刘彦华、 刘雪冬系恒盛环保的关联方;
刘彦华、刘雪冬合计持有能泰高科 94.26%的股份, 系能泰高科的控股股东;
刘彦华、刘雪冬系姐弟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