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5-12-17 |
1、本表中的工业行业分类及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 的规定表述,增加 通用厂房 一类;
2、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 40%,其中通用厂房项目的建筑密度应不 低于 30%;
一般仓库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 40%,物流仓库项目的建 筑系数应不低于 50%;
3、工业、物流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对应建 筑基底面积计算)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其中工业项目所 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20%,物流 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等建筑面积) ;
4、严禁在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 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
5、堆场项目的容积率应控制在 0.1 以下,堆场项目不得设置生活服务设施, 所需行政办公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5%, 且行政办公用地 的容积率应控制在 2.0 以下(按对应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建筑层数不得 超过三层;
6、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业项目容积率上限应不高于 3.0,仓储物流项目 容积率上限应不高于 4.0. 第六条 最小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 表4最小建设用地面积(O) 建设项目类型及建筑高度 县城 城市 低层
500 1000 多层
1000 1500 中高层
1500 2000 住宅建筑 高层
2500 3000 H≤24m
2000 3000 24m50m
4000 5000 注: 建设用地中的建筑应满足自身及相邻地块日照间距控制要求及建筑退让控制 要求. ? ・7・ 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