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5-12-24 |
(一)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从金融行业运行角度来看, 完备的金融法律 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金融机构组织方面 的规范, 包括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性质、 组织机 构、 组织形式、 治理机制、 市场退出等内容;
金融监 管方面的规范, 包括监管机构的设置、 职能、 金融 监管体制、 市场准入监管、 金融谨慎监管、 市场退 出监管等内容;
金融服务方面的规范, 包括金融机 构开展金融服务应该遵守的规则;
金融交易方面 的规范, 其中包括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交易结果的 确认及保护规则等.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虽然我 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建立起来, 但是还有 一些金融发展急需的重要法律没有制定出来, 如 存款保险制度、 可操作性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 度、 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相关的法律, 等等[ 10]. 具体到金融监管立法领域, 整个金融监管立法仍 然滞后, 立法技术亦不成熟.《 人民银行法》 、 《商 业银行法》 、 《 保险法》 、 《 证券法》 等金融监管领域 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 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 而且法律法 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 甚至 存在严重冲突.
(二)金融监管目标、 内容及方式存在缺陷 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 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 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 风险、 保护存款人利益、 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 合法权益、 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 促进金融 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的多重性和综合性实 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 制约了金融监管 功效的有效发挥.而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 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 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 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 并没有真正从金融 运行的安全性、 高效性出发, 形成各个监管部门独 立而明确的职能. 我国金融监管内容与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 一是重市场准入, 轻市场退出.具体而言, 金 融机构、 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方面有一系列的监 管法律法规, 但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则缺少 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一旦金融机构的风险暴 露, 一行三会 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 风险, 这不但违反了市场规律, 还可能会进一步加 剧金融风险.二是重现场监管, 轻非现场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方式.现场监管 方式虽然比较容易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 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 但 存在着风险监管不足、 随意性和非规范性较大、 人 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等缺陷.三是重合规性监 管, 轻系统风险监管.现行金融监管方式是对金 融业市场准入、 业务范围、 财务账目、 资本状况等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合规性监管, 对金融机构 日常经营的系统风险的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这 一方式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 监管, 忽视了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 盈利能力 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 重视对传统存贷业务 的监管, 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 较少[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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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 各监管机构之间 缺乏统一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践仍处在初级阶段, 金 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 低效、 失真的状 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 三会 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 没有实现监管 信息共享, 就更不用奢谈对含有系统风险的信息进 行全面监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