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5-12-24 |
金融监管信息的定时报送制度使得 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
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 存在人为调整, 虚报、 瞒报现象屡有发生;
缺乏社会 监督中介机构( 如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事务所) 对金融机构报表、 资料的真实性审查, 等等. 金融监管体系也不健全, 整个金融监管组织 体系的设置仍带有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色彩, 一行三会 虽各有分工, 工作各有侧重, 但是相 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 相互扯皮的问题, 有时出 现职责冲突, 有时出现监管 真空 , 从而降低了 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目前我国的银行、 证券、 保 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 原有的以 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有效发挥 作用, 导致金融监管 真空 频繁出现.
(四)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远远不够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中介机构, 其运营 资金来自金融消费者, 由于信息不对称及经营能 力限制, 加上利益驱动, 金融机构及其管理者和员 工出现道德风险的情形很难避免.为此, 一些金 融业发达的国家专门制定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的相关法律.在我国, 虽然《 商业银行法》 、 《银行 监督管理法》 、 《证券法》 、 《保险法》 、 《证券投资 基金法》 等法律都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作为 立法目的, 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金融消费者的 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保护.
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 宏观审慎监管原则 笔者认为, 在未来的金融监管体制当中, 金融 监管机构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于微观事项, 也不 可能事事都明察秋毫, 而是应当秉承宏观审慎监 管理念, 才能应对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挑战. 宏观审慎监管原则与审慎监管原则仅有一个 限定词之差, 但是却蕴含着不同的监管理念.后 者又被称为 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 , 不 是什么新概念.该概念在巴塞尔委员会1997 年的《 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中, 被作为其中 一项最重要的核心原则确立下来.《银行业有效 监管核心原则》包括7 个部分25 条原则, 从银行 业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 银行准入和结构、 审慎监 管法规和要求、 持续监管手段、 信息披露、 监管者 的正式权力、 跨境银行监管等方面分别对监管主 体和监管行为作出了规定.这些原则是世界各国 近百年银行监管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 反映了国 际银行业发展的新变化和银行监管的新趋势. 《 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已得到大多数国家 认同, 并作为建立和完善本国银行监管体系的指 导准则.《 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被认为是 国际银行监管领域里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 文献.在 审慎监管法规和要求 ( Prudential Reg 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部分, 《银行业有效监 管核心原则》 共提出了10 条原则, 要求监管当局 制定和实施资本充足率、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资 产质量、 损失准备、 风险集中、 关联交易、 流动性管 理等方面的审慎监管法规.这些审慎监管法规可 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涉及资本充足率监管, 另一类 涉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一般情况下, 这种审 慎监管原则被称为微观监管原则.
2009 年,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衰 退, G20 召开伦敦峰会, 并成立了4 个工作小组, 分别从强化监管与提高透明度等四个方面提出改 革建议.工作组在《 强化合理监管, 提高透明度》 的报告中提出应建立一个基于原有微观监管框架 下的 全方位 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宏观审慎性 监管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管模式, 区别于微观审慎 性监管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更关注整个金融系统 的整体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通常将众多金融机 构看作一个整体, 并以实际GDP 为尺度衡量整个 金融系统的风险, 以避免问题金融机构的负面冲 击作用所带来的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工作组报告 中提出的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不意味着推翻 原有的微观监管框架, 而是在传统的微观审慎监 管仍然继续推行的前提下, 考虑推进更强调整个 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宏观审慎性监管. 对于各个国家的政策制定者来说, 如何在微 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是一个巨大挑战.为此, 工作组提出以下几点建 议: 首先, 所有的国际、 国内金融监管机构, 或者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