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12-26 |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XIAMEN INTERNATIONAL PORT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3378) 修订年度上限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马士基订立二零一五 年马士基港口服务主协议,藉以延续本集团向马士基及其联系人提供各种港口相关服 务三年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本公司公告,以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有关(其中包括) 修订二零一五年马士基港口服务主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的原订年度上限之本公司公告. 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由於本集团向马士基及其联系人提供各种港口相关服 务的进一步增长等因素,董事建议再次修订二零一五年马士基港口服务主协议项下拟 进行的交易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度上限. 由於APMT持有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厦门嵩屿的25%股权,其被视作本公司之主 要股东,并因而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就此,由於APMT及马士基有相同的最终实益 拥有人,马士基乃APMT之联系人,并亦因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董事(包括所有独?非执?董事)已批准二零一五年马士基港口服务主协议项下拟进行 的交易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度上限进一步修订. 二零一五年马士基港口服务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的经进一步修订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有关比率预期将超过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 5%上限.然而,根鲜泄嬖虻14A.101条,由於(a)马士基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层面 的关连人士;
(b)董事会(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 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经进一步修订年度上限;
及(c)全体独立非执行董 事已确认该协议之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故 二零一五年马士基港口服务主协议将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独 立财务建议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此外,在进一步修订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的年度上限后,二零一五年马士基港口服务主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亦构成本 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2 背景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马士基订立二零一五年马 士基港口服务主协议,藉以延续本集团向马士基及其联系人提供各种港口相关服务三年至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本公司公告,以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有关(其中包括) 修订二零一五年马士基港口服务主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原订年度上限之 本公司公告. 经修订年度上限 鉴於自二零一八年以来本集团向马士基及其联系人提供各种港口相关服务的进一步增 长(尤其是由厦门嵩屿提供服务)等因素,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董事建议再次修 订关於二零一五年马士基港口服务主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的年度上限如下,以反映本集团此等业务增长等情况: 期间 原订年度上限 经修订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人民币238,500,000元 人民币260,000,000元 以上经进一步修订之年度上限乃经考虑以下特定因素而达致: (a) 上述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的、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经 修订的年度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