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5-12-29 |
有 关条文目的是要保障和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故此要求上市发行人(a)披露其与关连人 士之间涉及具规模及特定金额的交易;
以及(b)若《上市规则》要求,於执行交易前须 取得独立股东批准,尤其是当交易涉及向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若关连交易未能作 出披露及事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联交所会严正对待. 本纪律行动突显有效内部监控的重要.内部监控是否完善,影响发行人能否及时有效 遵守《上市规则》.将执行合规任务的责任指派给高级管理层成员,并不代表一众董 事毋须个别或一起(a)采取合理行动监察执行合规的情况,并(b)当发现任何内部监控错 漏及可能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时,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确保履行《上市规则》(在本个案为第十四 A 章)主要是发行人董事的责任.联交所 为确保少数股东权益获得保障会处分未能建立及或维持完善内部监控制度的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华众车载控股有限公司(前称华众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 6830) 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2.
13、 3A.
23、14A.
04、14A.63 条 (为遵守第 14A.
45、14A.
47、14A.
48、14A.49 及14A.52 条),未能:
2 (a) 就若干关连交易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b) 在考虑进行该等关连交易时,及时谘询合规顾问的意见;
及(c) 确保
2013 年9月2日的公告(「公告」)及截至
2012 年12 月31 日止及
2013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的年报(分别为「2012 年年报」及「2013 年年 报」)所载资料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
亦谴责: (2) 该公司主席、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兼控股股东周敏峰先生(「周先生」)在关 键时候违反: (a) 《上市规则》第3.08(a)至(f)条所载的董事职务 ;
及(b) 其以《上市规则》附录五 B 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 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未能尽力遵守《上规则》及 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3) 该公司执行董事常景洲先生(「常先生」);
(4) 该公司非执行董事王玉明先生(「王先生」);
及(5) 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核委员会成员徐家力先生(「徐先生」) 违反: (a) 《上市规则》第3.08(f)条所载的董事职务;
及(b) 各自作出的《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以及批评: (6) 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核委员会成员於树立先生(「於先生」);
(7) 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核委员会成员田雨时先生(「田先生」);
(8) 该公司非执行董事赖彩绒女士(「赖女士」);
(9) 该公司前非执行董事匡敏女士(「匡女士」);
及3(10) 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前审核委员会成员苏锡嘉先生(「苏先生」) 违反: (a) 《上市规则》第3.08(f)条所载的董事职务;
及(b) 各自作出的《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上述第 (2)至(10) 项的董事合称「有关董事」.) 上市委员会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