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6-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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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一家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为2012 年9月21日,当时公司名称为深圳科诺桥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7月10日公司整体 变更为股份公司.
(二)公司是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9月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4403000539938198 的《营业执照》,主体类型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为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社区银葵路
16 号A栋101,法定代表人为 宋龙峰,注册资本为叁仟伍佰万元(实收资本叁仟伍佰万元),经营范围为 一 般经营项目:线路板、电池及电池材料的技术开发与购销,国内贸易(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电子屏蔽材料、电磁屏蔽膜、电子导电胶膜的生产. 公司经营 期限为永续经营.对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没有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情 形,具备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公司的主体资格 所述,依据《业务规则》 第2.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公司的存续期间应自 科诺桥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存续满两年,且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且合法存续满 两年的股份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一)项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屏蔽材料、电磁屏蔽膜、电子导 电胶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内均全部从事以上业务,截至 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务明确.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5月的营业收入分别 为402,843.10元、11,887,559.86元、6,872,715.57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 为402,843.10元、11,887,559.86元、6,872,715.57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为100%,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3、公司近两年及一期持续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终 止经营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 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二)项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 2015年7月10日,公司全体发起人依法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章程》,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及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与1名职工监事共同组成了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此外,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还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及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