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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超募资 金使用(修订)》的有关规定. 雅本化学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缴纳注册 资本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保荐 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缴纳注册 资本.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缴纳注册资本事项的保荐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旭巍 刘丽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7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