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6-01-08 |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 元?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6/4 - 2019/6/5 2019/6/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5月15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8,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6/4 - 2019/6/5 2019/6/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 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 元;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1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4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