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6-01-15 |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要约方式;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1 项至第
3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1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5 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2 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3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本章程、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